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政商恳谈、政金恳谈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