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