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市场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