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可以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化信贷结构,保障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