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师享受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