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被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旗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教师,期间可以执行工作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