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举办或者主管的学校教师的工资等报酬待遇。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住房公积金、津贴、补贴以及奖励等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教师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