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以及聘任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