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七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