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