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燃气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