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暂停供气情形消除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