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暂停供气情形消除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