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巡查、检修、维护、更新燃气设施及其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燃气管道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维护、更新和报废等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