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