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维护和更新,费用纳入配气成本。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责任,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