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服务产品,推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