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需要,确定渔业船舶停泊点数量和分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停泊点相关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渔业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单位。前款所称渔业船舶停泊点,是指不能达到渔业港口等级认定条件,专供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码头、自然港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