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Not yet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需要,确定渔业船舶停泊点数量和分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停泊点相关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渔业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单位。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停泊点,是指不能达到渔业港口等级认定条件,专供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码头、自然港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