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资金,保障渔业船舶避风、锚泊和航行等安全生产需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业港口建设与维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