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以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