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渔业船舶应当在渔业港口或者渔业船舶停泊点停泊、卸货和补给。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按照渔业港口的调度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遵守有关值班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以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