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条尚未生效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施救遇险人员。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组织救助,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通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救助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