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尚未生效

在渔业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根据气象预报,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到避风港、避风锚地等安全水域避风,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息或者大风警报,主机功率四十四点一千瓦以下或者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渔业船舶立即采取避风措施;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息,主机功率二百九十四千瓦以下或者船长小于二十四米的渔业船舶立即采取避风措施;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信息,所有渔业船舶立即采取避风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