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