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