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指导船舶修造企业依法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布大风、大雾等预报预警,并协助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防御寒潮、大风、雷电、大雾等防灾减灾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