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渔业港口发现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