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所有权、国籍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管理责任随之转移。养殖渔船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其与水域滩涂养殖证持有人依法订立的水域滩涂租赁协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