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在渔业船舶修造、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换主机;

(二)擅自改变主尺度或者压载质量;

(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修造渔业船舶;

(五)擅自加装、改变渔捞起重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