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在渔业船舶修造、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更换主机;(二)擅自改变主尺度或者压载质量;(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修造渔业船舶;(五)擅自加装、改变渔捞起重设备及其辅助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