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十八条尚未生效渔业港口发现进出港的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三)在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逃逸;(四)被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五)未持有有效渔业船舶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