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十九条尚未生效捕捞渔船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批准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辅助船总量应当与捕捞渔船的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养殖渔船总量应当与水域滩涂养殖证记载的养殖面积和养殖方式相适应。鼓励渔业船舶实行组织化管理,提升渔业生产经营规范化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