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十三条尚未生效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业港口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渔业港口管理章程应当包括渔业港口的地理位置、通航条件、渔船进出港规则、经营服务要求以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事项。渔业港口应当遵守渔业港口管理章程,维护港区生产秩序和渔业港口设施,保障港内人员和船舶安全,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渔业港口管理章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