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渔业港口经营者需要延续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