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十一条尚未生效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二)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