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主管岸滩、海漂等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收集处置等相关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组织开展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海洋垃圾污染。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