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任何船舶以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港口、码头、石油开发、海水养殖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