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