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