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专业人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