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