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居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