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三十六条有效罢免、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在五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