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