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