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