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条有效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等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