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选举被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区(市、县)和街道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