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为候选人。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提名应当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分职位混合提名的无效,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