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