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