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