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

对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可以根据政策使用财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提供专项贷款。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