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法事项公开、违法信息共享、联动巡查处置等物业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定期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反馈处置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